楊國良律師介紹- 律師簡介:楊國良專職律師, 義烏律師咨詢網首席律師,浙江星耀律師事務所律師,副主任。被義烏市司法局、律師協會評為義烏市優秀律師。學法網認證注冊律師,義烏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民法院值班律師。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婚姻家庭、民間...[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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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立律師代理民事案件申請檢察監督權告知制度
來源:義烏市律師協會 作者:浙江檢察院、律協 時間:2020-03-06 14:23:02
關于建立律師代理民事案件申請檢察監督權告知制度的規定(試行)
第一條(制定目的)為充分發揮律師在保障司法公正中的作用,引導當事人更好地行使民事訴訟權利,提高民事檢察質量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概念界定)本規定所稱的“律師代理民事案件申請檢察監督權告知”是指律師在接受當事人委托擔任民事案件訴訟代理人時,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申請檢察監督的權利。
第三條(告知內容)律師對于當事人認為存在下列情形的民事案件,可以告知其有權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一)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裁定、調解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的;
(二)認為民事審判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的;
(三)認為民事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的。
第四條(告知方式)律師可以采用口頭、書面或其他形式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檢察監督申請權。
第五條(指導管理)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加強對律師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檢察監督申請權工作的指導。
第六條(支持告知)檢察機關應當支持律師依法向民事案件當事人告知申請檢察監督的權利。
第七條(溝通協作)各級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通過聯席會議、定期走訪、工作通報等方式及時溝通,共同研究解決相關重要問題。
第八條(其他)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
當事人申請民事檢察監督權利告知書
(樣本)
(被告知人姓名或名稱):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被告知人認為存在下列情況的,可以依法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一、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的;
二、認為民事審判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的;
三、認為民事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的。
告知律師:
年 月 日
被告知人(簽收):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