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國良律師介紹- 律師簡介:楊國良專職律師, 義烏律師咨詢網首席律師,浙江星耀律師事務所律師,副主任。被義烏市司法局、律師協會評為義烏市優秀律師。學法網認證注冊律師,義烏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民法院值班律師。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婚姻家庭、民間...[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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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主體公私不分的法律風險分析
來源:浙江天平 作者:微信公號 時間:
案例1: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三向李四借款100萬元,雙方協商確定借款期限為1年,年利率為12%,張三安排其公司財務人員為李四出具了借據,借據加蓋公司印章。李四認為甲公司是張三的公司,并未在意。后甲公司因未履行其他法院的生效判決,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李四得知上述情況后,將甲公司及張三個人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還本付息。張三辯稱該筆借款的借款人是甲公司而非其個人,其不應承擔責任。因李四未能舉證證明張三實際使用了借款,故駁回李四要求張三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
案例2: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三代表公司向李四借款100萬元稱用于公司周轉,雙方協商確定借款期限為1年,年利率為12%,張三以個人名義為李四出具借據,該款項亦轉入張三個人賬戶。李四認為甲公司是張三的公司,并未在意。
后李四將甲公司、張三個人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還本付息。甲公司辯稱該筆借款的借款人是張三而非公司,公司亦未收到款項,其不應承擔責任。因李四未能舉證證明張三將該款項用于了甲公司的經營,故駁回李四要求甲公司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公司作為法人,以公司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權對外代表公司從事民事法律行為,但其并不是公司本身。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個人借款卻以公司名義出具借據,或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借款卻以個人名義出具借據的情況下,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只能由出具借據的主體承擔責任。
出借人主張公司法定代表人個人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或公司對其法定代表人個人債務承擔責任的,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舉證證明所借款項由法定代表人個人使用或用于企業生產經營。在出借款項時,出借人應根據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還款能力等因素,要求借款人以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個人名義出具借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