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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國良律師介紹- 律師簡介:楊國良專職律師, 義烏律師咨詢網首席律師,浙江星耀律師事務所律師,副主任。被義烏市司法局、律師協會評為義烏市優秀律師。學法網認證注冊律師,義烏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民法院值班律師。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婚姻家庭、民間...[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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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與詐騙罪
來源:義烏法律咨詢網 作者:義烏律師楊國良 時間:2017-12-02 21:50:22
行為人在欠有巨額債務情況下,隱瞞真相、虛構事實向他人借款,致使數額較大的借款客觀上無法歸還的,應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ß被告人鄒某某因其經營的酒樓為歸還欠款利息等,造成資金周轉困難而于2007年6月份開始向他人借高利貸,并以后貸還前貸,逐漸導致公司資不抵債。2008年1月至2009年10月間,被告人鄒某某虛構了投資礦產、投資連鎖快餐、投資超市等理由,隱瞞了個人和酒樓真實資金狀況,騙取張某等23人的借款,并將所得款項大部分用于歸還所借高利貸本息,致使張某某等人損失6258150元。
法院: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款共計人民幣6258150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之公私財物的行為。
民事欺詐行為則是指在民事活動中,一方當事人故意以不真實情況為真實的意思表示,使對方陷于錯誤認識,從而達到引起一定民事法律關系的不法行為。
兩者都可表現為在經濟活動中采用欺騙方法取得對特定財物的不法占有狀態。
主要區別在于:
一是民事欺詐行為的當事人采取欺騙方法,旨在誘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并與其交易從而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而詐騙的目的是讓對方陷于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從而達到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二是民事欺詐行為人在簽訂合同之后,總會以積極的態度創造條件履行合同;詐騙行為人根本無履行誠意或履行能力,即使有一點履行合同的行為,也是象征性的“虛晃一槍”。
三是民事欺詐行為人為了減輕責任可能進行一定程度的辯解,但不會逃避承擔責任;而詐騙行為人則是要使自己逃避承擔責任,最終使對方遭受損失。
客觀上主要看以下幾個方面:
合同主體身份是否真實;
行為人有無履約能力;
行為人有無實施詐騙的行為手段
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行動;
行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
行為人的履行態度是否積極;
行為人對財物的主要處置形式;
行為人的事后態度是否積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