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國良律師介紹- 律師簡介:楊國良專職律師, 義烏律師咨詢網首席律師,浙江星耀律師事務所律師,副主任。被義烏市司法局、律師協會評為義烏市優秀律師。學法網認證注冊律師,義烏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民法院值班律師。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婚姻家庭、民間...[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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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競業限制,你了解多少?義烏律師解答(二)
來源:網絡 作者:其他 時間:
6.競業限制協議的內容要求?
答:競業限制的內容,一般包含勞動者競業限制范圍、地域和期限。具體而言:
范圍: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單位。
地域:競業限制地域范圍依據用人單位經營事業之影響力確定。
期限:競業限制最高年限是在職期間直至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的2年。
7.是否必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2款規定,針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的競業限制,必須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針對在職期間的競業限制,不是必須給予經濟補償金。
8.針對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
答: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約定的標準不得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稱《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第36條規定,法定標準為每月不低于合同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
9.勞動者是否可以用人單位未及時支付經濟補償金為由不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答:不可以。根據《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第37條、第38條規定,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后,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有權解除競業限制協議。但協議解除前,協議對雙方均有效,勞動者仍需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10.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支付時間?
答:法律規定應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支付。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一次性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且對勞動者利益無損,法院一般予以認可,但應與勞動者離職時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的其他經濟補償金等進行嚴格區分。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在勞動者每月的勞動報酬中約定固定部分為競業限制補償金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容易被認定為正常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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